《规范》指出,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内容包括: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方式,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等。
《规范》要求,市、县级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当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如果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须调整,应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将调整申请上报原批准机关,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