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文件
粤装协[2009]025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
助理设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设计师:
为了做好2009年度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会办公室将于2009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接收全省各地相关设计人员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考虑到今年首次开展这项工作,故4月1日起为辅导咨询期。
(二)评委会于11月份召开评审会。
二、受理申报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含建筑外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陈设艺术设计等专业)的专业设计人员,均可申报本资格。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执行《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附件一)和《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因学历非本专业或学历不足,不符合直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报助理设计师资格。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
评委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9年度评审委员会。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设计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按要求整理设计业绩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送单位审核后盖章,并一次性提交给评委会办公室。具体如下:
1、填写省人亊厅编制的申报评审表(助理级只填写部分)。
2、设计业绩材料及图片册。材料需要单位证明属实(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计算机能力应用考试成绩单须提供原件。
六、审核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设计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的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申报人。
(二)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
七、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申报资格;三要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二)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评委会主任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成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初级评审收费每人280元/次(不含资格证书费)。
九、申报材料送达地址及咨询办法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省科学院内58号楼生物科技大厦10楼、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设计师专业委员会
咨询电话/传真:020-37656496
联系人:张 燕 胡小梅
政策查询/表格下载: www.gdrst.gov.cn广东人事网
www.chinagdda.com广东装饰网(职称评审)
(注:政策规定如有变动请以省人事厅最新文件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抄报:广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设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应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基本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动态,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具备独立完成或协助、参与完成项目的专业技能,具有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独立完成或协助、参与完成一定数量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在空间创意、手绘设计、电脑设计,材料运用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含建筑外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陈设艺术设计等专业)的专业设计人员,均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 职业道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学历非本专业的本科和大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足的中专(或高中)以下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培训并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当地人事局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当地专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本专业协会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职期间,掌握建筑装饰设计的空间创意、手绘设计、电脑设计、材料运用等知识和技巧,能独立完成或协助、参与完成建筑装饰设计项目每年不少于三个、总面积在50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独立完成或协助、参与完成建筑装饰设计项目获得好评或获得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名称为:建筑外观专业助理设计师、室内设计专业助理设计师、园林景观专业助理设计师、展览展示专业助理设计师、环境艺术专业助理设计师、陈设艺术专业助理设计师。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条件附录
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建筑装饰专业(含建筑外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陈设艺术设计等专业)。
2、本资格:指广东省建筑装饰专业助理设计师资格。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或中专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6、学历非本专业人员是指: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行政主管认可的,但非本专业的本科和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学历不足人员是指:持高中或高中以下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掌握:指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9、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专家评审的专业能力。
本资格条件附录未尽事宜,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